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5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客渡船營運單位應當制定載運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規范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查驗。攜帶電動自行車搭乘客渡船的,應當遵守客渡船營運單位制定的相關管理要求。
二、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的投入,統籌安全性和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動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更好匹配居民對日常規范充電的需要。
三、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將第二款修改為:
禁止在以下區域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一)建筑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
(三)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內區域,但按照有關標準設置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第四款改為第五款,修改為: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非機動車停放設施管理者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行管理機構等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按照管時租場地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予以處理;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或者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城管執法部門或者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事故隱患或者導致事故發生,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依法探索在城市公共安全等領域開展檢察公益訴訟工作。
五、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經營性活動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原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后并入本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建筑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會議室出租共用部位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時租空間電的,由城交流管執法部門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區域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人員密集場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居住建筑的室內區域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將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七條中的“交通、道路運輸”修改為“交通”,將第三十條中的“道路運輸”修改為“交通”,并對條文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4年6月1日起九宮格施行,《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